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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锦州市教育局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4-05-21 10:36:11
中师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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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根据《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辽教院发〔2024〕50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将我市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条件和权限

(一)认定范围。

1.具有锦州市(含各县区,下同)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锦州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就读学校所在地(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在锦州的学生;

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锦高校生,可向我市相关认定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详见“认定权限”部分),也可选择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关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认定行政部门的认定时间和条件,以免错过此次认定。)。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2024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自2021年起,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认定语文、小学全科学科教师资格需具备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证书需是2003年6月15日以后取得。

4.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认定权限

锦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人员选择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端口报名(户籍或居住证在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的申请人选择“太和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驻锦高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用本科(或专科)学历申报教师资格。其中,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选择学校所在地行政区教育局认定端口报名,如渤海大学所在地行政区是锦州市太和区,申请人应选择“太和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认定端口报名,详情可向对应的教育局认定部门咨询。

渤海大学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可通过本校校园网站了解具体的认定工作要求;其他驻锦高校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和社会人员,申请参加我市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以本网站公布的通知为准。

二、认定工作流程

我市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确认方式、时间、地点、受理人员类别划分和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锦州地区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安排统计表》(附件2)

(一)报名网址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首次登录者先进行注册,注册成功进入网站后,按网上提示流程由个人完成网上报名。

(二)提交材料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工作审核工作在锦州市教育局、凌河区教育局、古塔区教育局、太和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名的申请人,采取网上确认方式,申请人完成网上现场确认点选择后,不必到现场递交材料。网上报名时段内将以下材料用“报名号+材料名称”模式上传至对应认定机构。在黑山县教育局、北镇市教育局、义县教育局、凌海教育局申请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以现场确认的形式进行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1.进行网上确认认定机构提交材料要求:

(1)二代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命名为“报名号+身份证”。

(2)属地证明

命名为“报名号+属地证明”

①户籍是锦州市申请认定的,提供本人锦州市户口本或锦州市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文件。

②居住地在锦州市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供有效的锦州市居住证正反双面文件。

③以就读学校在锦州市申请认定的,提交学信网上下载PDF格式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命名为“报名号+合格证明”。通过认定系统验证,无需提交。

(4)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命名为“报名号+体检表”。

根据本人认定教师资格类别,下载《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3)或《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表》(附件4),体检表必须双面打印,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自行到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考生请在体检前和医院确定,是否每个体检项目的检查都会有医生负责签字,如有极特殊情况不能检查的项目,必须由医院(或医生)在对应的项目栏内注明原因并签字盖章,否则此项体检内容无效。最后在“体检结论”栏目内写明是否合格,并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提供2024年4月10日以后的体检结果有效。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转为PDF格式。(同时上交化验单)

(5)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对应命名为“学历”“学籍”“普通话”

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模块升级后,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的学历信息、考试成绩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自动进行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普通话比对不成功,则需要上传原件进行核验。

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PDF格式(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6)免冠照片JPG格式文件

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同版),照片命名为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姓名;扫码二维码,传送照片。

2.参加现场确认提交材料要求

(1)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由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3人。

(2)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8位报名号+姓名”。

(3)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①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首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②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锦州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③以在锦全日制高校就读身份参与此次认定的申请人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下载《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或《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到县(区)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在认定现场提交。考生请在体检前和医院确定,是否每个体检项目的检查都会有医生负责签字,如有极特殊情况不能检查的项目,必须由医院(或医生)在对应的项目栏内注明原因并签字盖章,否则此项体检内容无效。最后在“体检结论”栏目内写明是否合格,并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本次体检有效期为2024年4月10日后有效。

(5)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网报系统中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申请人持有中师、幼师或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发放

完成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请查阅锦州市教育局发布的证书领取通知。

锦州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docx

 

附件2:锦州地区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安排统计表(1).xlsx

 

附件3: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1).doc

 

附件4: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附件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1).docx

 

原文标题:锦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s://jyj.jz.gov.cn/info/1056/186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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