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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十堰竹溪县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4-04-08 07:55:49
中师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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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湖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竹溪县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4月10日上午8:00至4月22日下午17:00。

现场确认时间:4月22日至4月29日(有效工作日)。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竹溪县户籍或有竹溪县居住证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社会人员(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2.申请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犯罪记载,无违法行为,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3.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种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竹溪县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竹溪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十堰市教育局认定,但是确认点均选择“竹溪县教育局”,材料均提交到竹溪县教育局。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湖北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六、申请认定方式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注册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下的“操作手册”(见附件1)。注册成功后,先完善个人信息,并在申请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内登录报名。

在竹溪县网报时,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申请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选择认定机构“竹溪县教育局”。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十堰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719-8699883)。

七、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具体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学历、学籍和学位相关问题,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证书查验为准,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若普通话证书原系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颁发的,请提前联系省语委办核查并出具证书真实有效的证明。联系方式:省语委办027-87328183;省测试中心027-67868066、邮箱:372537338@qq.com。

5.学业成绩、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①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②参加全国统考人员,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系统审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6.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白底相片2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一致,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①申请人在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不得上传黑白照片;②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照片必须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③照片不得过度美颜失真,必须以白色为背景(背景中不得带有家具、门框、风景、树木等物体);此照片信息应与现场确认时上交相片一致,蓝底、红底及其他颜色均视为不合格。

7.《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市范围内竹溪县人民医院、竹溪县中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等正规医院进行体检,有以上规定的医院给出的体检“合格”结论并加盖医院公章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3)(正反双面打印)原件1份(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体检项目漏检、漏填,体检项目无医师签字、盖章不齐全、无医院明确结论、无体检日期均为无效体检结果,均不予认定)并提供当日体检项目附件及收费票据。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特别提示: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在体检报告中附验孕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承诺书》原件。①《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竹溪县办理教师资格证QQ群下载打印《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申请表》(附件4),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报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交。②《个人承诺书》签署:申请人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9.申请人须按照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件(核验后原件退回申请人)、《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照片的顺序,把有关材料整理规范,并自备档案袋。

10.现场确认点及联系电话:竹溪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教育局二楼203室)0719-2731164,竹溪县办理教师资格证临时QQ群号590087809(需实名加入)。

特别提醒: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竹溪县教育局)、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1.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权限在市教育局,认定和办理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权限在竹溪县教育局。

2.凡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事项,请咨询十堰市招生考试院(电话:0719-8666511)。

3.关于师范教育专业界定等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认真查阅(鄂教师〔2008〕9号)文件及《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如果申请人因师范教育专业界定等有关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现场确认未通过影响认定的,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4.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教师资格证复印件;(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4)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下载“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5.以上解释如有出入,均以教育部、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附件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 

竹溪县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原文标题:竹溪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www.zhuxi.gov.cn/xxgkxi/zc/qtzdgkwj/tzgg/202404/t20240407_4474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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