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集中制原则。
(1)列宁于1906年3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策略纲领》中最早提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
(2)地位: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
(3)含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我国《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责任制原则。
(1)对内:我国国家机构的责任制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①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口诀:见见法人)
②个人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口诀:行军)
(2)对外:各机关与全人大的关系。
①对全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人常、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
②对全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
③对全人大既不负责也不报告工作:国家主席。
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努力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1)《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2)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精简和效率原则,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以便使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率地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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