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处以第一级别的是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教育目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处在第二级别的是培养目标,其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要求,其制定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不能满足和替代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目标,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制定了培养目标。因此,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之间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处在第三级别的是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其制定主体是教师。从教育目的到培养目标再到教学目标,他们是不断具体化的过程。因此可以总结出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因此这些概念按照范围由大到小的逻辑顺序依次为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
总之,在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中,需要我们明确两类关系,一是其横向关系,明确每一个相对应的制定主体,二是纵向关系,明确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的依次范围。考生需要理解这两个关系,能够做好区分,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到广大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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